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征地的补偿款应否全额发放给村民?
潘家永

    邓先生问:
    不久前,我们村的部分承包地被一家工厂征用,征地单位除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外,还支付了其他方面的补偿费。我们原以为每户会拿到十几万元的补偿费,但最终拿到手的只有一两万元,而大部分补偿费都被村委会扣下了。请问,对征地的补偿费究竟应如何发放和使用?
    本报释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很明显,被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用并非都是给予村民个人的,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而这几笔补偿费的数额是有限的。至于土地补偿费,则归村委会所有,当然,村委会对该补偿款应当依法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因此,你们若怀疑补偿有问题,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布收支状况,看村委会是否将村民有权拿到的上述补偿费予以足额发放。